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,倡导并奉行参与、平等、民主的原则,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浙管会),制定本议事规则。
第二条 浙管会通过全体会员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会议、执行理事会会议和专题会议,完成重大事项的决策。
第二章 代表大会
第三条 浙管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浙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研
究、讨论以下事项:
1.制定或修改工作规则;
2.选举、调整、劝辞和罢免理事;
3.审议通过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;
4.制定中狮联浙管会的工作计划;
5.决定中狮联浙管会的终止事项;
6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四条 参加人员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
浙管会理事会全体成员,各服务队队长、会员代表及特邀代
表。
1.浙管会正式会员,具有中国大陆居民身份,长期在内地居
住。
2.热爱祖国,拥护党的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。
3.模范遵守社会公德,公道正派,有较强的责任心。
4.热心社会公益事业,积极参加狮子会的服务活动,在狮子
会各项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。
5.能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,正确行使会员的民主权
利,忠实履行代表职责,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。
第三章 理事会
第五条 浙管会理事会(以下简称理事会)是会员代表大会
的执行机构,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1年。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,理事会是浙管会发展的领导核心,理事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,对理事会及中狮联浙管会主席负责。领导浙管会开展日常工作。理事会实行执行主席负责制。秘书处执行理事会决议。
第六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
1.浙管会主席(首席代表)、副主席、执行主席、秘书长、
副秘书长、财务长、总务长、分区主席、分域主席为当然理事,第一届理事可包括服务队队长。
2.理事会其他成员由当届执行主席提名,候选人获会员代
表大会半数以上票数者当选为浙管会理事会成员。
第七条 执行主席主持理事会工作,理事会讨论决策以下事
项:
1.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,统筹规划浙管会当年的工
作计划及财务预算,研究制订相应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。
2.指导、协调和监督服务队的各项工作和活动,支持和保障
会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联会章程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。
3.规划浙管会的组织发展工作,推动服务队的设立工作 。
4.坚持会务公开制度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
并接受评议和监督。
5.协调与联会及各地区会员管理机构和各服务队的关系;统
筹管理涉外活动,指导各服务队与国(境)外狮子会组织的联谊、交流与合作。
6.推选中狮联浙管会执行副主席及副总监人选。
7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四章 执行理事会
第八条 执行理事会是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机构,实行理事长
负责制,理事长由执行主席(总监)担任,副理事长由副总监担任。
第九条 组成人员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财务长、
副秘书长、总务长、分区主席、分域主席组成。
第十条 理事长主持执行理事会工作,讨论决策以下事项:
1.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,分解并落实当年的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,执行理事会决定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措施;
2.向理事会推荐浙管会分区、分域主席;
3.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浙管会组织发展工作,决定服务队的设立和除名。
4.坚持会务公开制度,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并接受
评议和监督。
5.领导浙管会各机构开展工作,制定协调与联会及各地区会
员管理机构和各服务队的关系;统筹管理涉外活动,指导各服务队与国(境)外狮子会组织的联谊、交流与合作。
6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五章 专题会议
第十一条 中狮联浙管会主席(副主席),执行主席(理事长)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人员参加的各类专题办公会议。主要处理紧急或突发事件的决策。
第六章 会议的准备和议事纪律
第十二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的准备及通知。需要提出动
议的人员,应当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发言准备。
第十三条 会议的时间及主要议题,在召开会议之日前十天
通知参会人员。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加短信,收到会议通知短信应当天回复,未回复的由干事再电话确认。
第十四条 召开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的议程、议题,预估
会议时间和各项议题占用时间。
第十五条 在会议过程中,会议主席负责宣布会议纪律,按
既定议程安排议题,分配发言权,维持讨论秩序,提请表决,宣布表决结果。会议主席不得总结别人的发言。如需发表个人意见建议的,应最后一个发言。
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时,需要发言的请举手。先举手的先发言。在得到会议主席允许后再发言。发言请起立。发言请面向会议主席,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的发言。发言应当就事论事,禁止因事及人和人身攻击。
第十七条 发言应在限定时间内完成。临时或讨论发言原则
上不超过二分钟,如需补充陈述的,会议主席可安排第二轮发言。如遇重大复杂事项,可以现场临时决定发言时间及顺序。
第十八条 需要发言的,应当事先做好发言准备。发言时,
请先表明观点和态度,然后说明理由。出现超时、跑题等情形时,会议主席有权予以打断,被打断发言的人应当停止发言。其他与会人员不能打断发言。
第十九条 会议主席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左的双方轮流得到发
言机会和时间,以保持平衡、保证平等。
第二十条 会议主席等到发言次数已用尽,或者没人再想发
言时,才能提请表决。如果会议主席有表决权,应当最后一个举手表决。
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、复杂的动议、议题的表决,会议主席
应当先请赞成方举手,然后再请反对方举手。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,动议通过。否则视为被搁置或未被通过。
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均有权提出动议。动议必须是
具体、明确、具有可操作性的行动建议或方案。动议应当提前十天告知秘书处,以便列入会议议程。
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将会议情况记录在案。在会议结束
后立即做出会议纪要,并于三日内将电子版会议纪要发送给各服务队,以便备忘和落实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全体会员会
议和理事会会议,于2010年 月 日起实施。